马上评丨女格斗运动员遇猥亵,报警、不反击也是权利
近日,一则“女格斗运动员遭男子强制猥亵因未反击遭网暴”的消息引发网友关注。一些网友对这名女格斗运动员徐女士的行为表示不解:“既然已经练了格斗为什么不动手严惩恶人?”有网友甚至质疑徐女士“放纵了恶人”。徐女士说,“我的社交媒体都爆了,好多人都来骂我为什么不还手。”
徐女士是运动员出身,小学六年级时进入体校学习柔道,曾多次代表国家队参赛,获得了柔道黑段。2020年她从柔道退役后转型成为一名综合格斗选手至今。徐女士遭男子强制猥亵,事发时是晚上,她即将走入小区时,发现身后有一名男子一路跟随着她,并走到她跟前询问联系方式。徐女士担心该男子身上有刀,于是将该男子引到路边超市附近较为明亮的区域。尽管如此,该男子仍然不断靠近她并实施猥亵,而她也在避开时被男子推倒。
徐女士回应当时,“考虑到我是综合格斗运动员,下手可能会比常人稍重,担心无法掌控尺度而引发严重的后果,我最终选择报警。”其实,徐女士的“不反击”是一种冷静与智慧。
一些质疑徐女士的言论依据,主要集中在:徐女士出手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没有选择“该出手时就出手”?
首先,既然正当防卫是一种权利,那么,应该强调的是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对于公民行使这种权利的保障责任,而不是要求权利主体一定要行使。是否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有赖于权利主体的自我选择,公众不要误解权利这层最基本的含义。
其次,设身处地地为徐女士想一想,她当时的决定也是理性思考的结果。
她作为专业格斗运动员,出拳杀伤力是很大的,极有可能会造成对方骨折以及晕厥,这方面的边界不太好把握(无论是从物理伤害层面,还是司法定性方面),特别是要考虑到当事人可能希望以“最小的成本、最低的风险”摆脱麻烦、保护自己时。虽然我国刑法明确赋予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特别在面对严重的暴力犯罪,如强奸、故意伤害或杀人等对生命构成直接威胁的情况时,公民拥有无限防卫权,但是徐女士作为一名综合格斗选手,更清楚自己反击的杀伤力,所以她选择了及时规避、引至明亮街区等手段摆脱纠缠,并及时报警,这既保护了自己,又惩治了违法者。
我们强调“法不向不法让步”,要保卫的是公民该出手时就出手的勇气,不让正当防卫成为一种麻烦和“风险”,而不是让“出手”成为公民面对违法犯罪分子挑衅时的“义务”,更不是谴责、网暴“没有出手”的被害人,这完全是南辕北辙了。不行使权利不是错,不保护权利才是错;挺身而出是勇气,强迫别人挺身而出不是“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