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法律武器破解股东的“技术离婚”
据证券时报,9月11日,香港经济日报援引外媒消息,中国恒大创始人许家印的前妻丁玉梅(Ding Yumei)获准每月支取最多2万英镑(约合18.6万元人民币)作为生活费。
2024年3月,恒大集团破产清盘人在香港法院发起追讨其股东及高管从公司不当转移资产的诉讼。英国法院的裁定是香港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这是恒大集团破产清盘人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发起的法律战取得的初步胜利。这场法律战不仅折射出跨境破产的复杂性,也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颇具启示意义。
恒大集团被香港法院裁定破产,挽回债权人损失任重道远
2024年1月29日,香港高等法院法官陈静芬(Linda Chan)女士颁令香港上市公司恒大集团破产清盘。法官同时任命全球著名转机管理公司安迈顾问有限公司 (Alvarez & Marsal)指派的两位转机管理专家杜艾迪(Edward Middleton)和黄永诗(Tiffany Wong)为联合清盘人。
摆在联合清盘人面前的首要任务是最大化破产财产的价值,挽回债权人损失。但是,鉴于恒大集团的复杂性,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恒大集团在开曼群岛注册,法律上是一家开曼群岛的公司。恒大集团在香港以海外公司(non-Hong Kong company)的身份注册并在港交所上市。
在香港上市的恒大集团是一家投资控股公司(investment holding company),旗下包括多家公司,尤其是在广州注册的恒大地产集团。
而恒大地产集团本身也是控股公司,旗下包括多家地产公司。
恒大集团是恒大地产集团的主要海外融资人,为后者提供海外融资,开发地产项目。
在理顺以上基本关系的基础上,恒大集团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就不难解释了。
恒大集团在国外发行了很多以美元和港元作价的债务。这些债券持有人是恒大集团破产案的主要债权人。恒大集团的主要资产实际上是位于中国内地的地产,且主要是恒大地产集团旗下的地产资产。
而恒大地产集团旗下的地产公司也在申请破产。比如,2024年8月9日,恒大集团在港交所发布公告,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其间接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凯龙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鉴于中国内地的很多地产公司陆续进入破产程序,恒大集团的破产清盘人只能通过跨境破产程序寻求合作,这就必须与内地法院的破产案件审理同步。
同时,恒大集团的破产清盘人对另一类重要的破产财产启动了回收程序,这就是恒大集团股东及前高管多年来从公司转移出去的财产。
为追回恒大集团股东及高管非法转移的财产,破产清盘人拿起“撤销权”法律武器
尽管恒大集团近年来一直处于危机状态,从债务违约到走进破产,其对股东的分红及对高管的薪酬发放一直很慷慨。
比如,丁玉梅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间接持有恒大集团5.99%的股份。从2018年到2020年,丁玉梅从恒大集团获得分红总额达28亿港元(3.59亿美元)。
鉴于此,恒大集团破产清盘人于2024年3月在香港法院发起撤销权诉讼,要求追回七名恒大前股东及高管合计60亿美元。丁玉梅位列七名被告之一。
根据跨境破产程序,英国法院配合香港法院的判决,冻结了丁玉梅在英国的资产,并限制其每月消费数额。
恒大集团破产清盘人追回前股东及高管非法从恒大集团转移资产的法律依据,是香港破产条例(Cap.5 Bankruptcy Ordinance)第49条和第51条规定的破产撤销权以及香港公司条例(Cap.32 Companies Ordinance)第265D条、第265E条和第266B条。这些条款规定了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
根据这两个条例,如果在破产申请前五年内债务人从事低于公平价值的交易,破产清盘人有权请求法院颁令撤销该交易,交易相对方返还其获得的不公平利益。(即,让债务人财产恢复到如果没有交易发生其财产本来的状况)
撤销不公平交易的条件是,从事这种低于公平价值的交易时债务人处于无力偿债状态或者因为从事了这种交易致使债务人陷入无力偿债状态。
显然,恒大前股东及主要高管的行为符合不公平交易的条件。于是,香港法院支持了破产清盘人的诉求,英国法院也根据跨境破产的基本规则,承认了香港法院判决的效力。
以恒大破产案件为镜鉴,我国破产法相关制度亟待改革
破产撤销权是一个重要的保护债权人、遏制破产欺诈的制度。其威力在于,只要证明在破产申请前法定时间内债务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从事了转移公司财产的不公平或违法交易,则不问交易关系多么复杂,也不问交易形式是否符合破产之外的法律,为了最大化破产财产价值,法院都可以撤销交易,增加对债权人的分配,或者增加破产债务人继续营运的财产基础(此时,债务人不清算,而是重整)。
恒大集团破产案件就是很有说服力的例证。之前,人们从恒大集团在港交所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上读出丁女士已经离婚的信息时,曾经感叹这一离婚操作可能让丁女士带着巨额财产安然离开,逃避未来可能的追索。
殊不知,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撤销权可以穿透这些当事人精心编织的交易迷宫,用简单直接的标准判断是不是“可撤销交易”。只要认定可撤销,则再复杂的交易安排都无济于事。所以,才有恒大集团清盘人对恒大集团大股东及前高管的财产追索。才有丁女士成为七名被告之一。
相比于发达市场经济体的撤销权制度,我国当前破产法的破产撤销权规则严重滞后。
其基本缺陷在于,一方面,撤销权时间太短,最多能撤销破产前一年的交易。这导致大量的破产一年以前精心策划的转移公司资产的交易得以逃脱。
另一方面,我国破产法撤销权只预设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公平受偿破产财产,没有预设破产前若干年内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可能通过各种表面合法的交易蚂蚁搬家式地转移资产,以至于对因公司治理失灵导致的大量掏空公司资产行为无能为力。
当下,正值破产法修订之时,有必要吸收发达市场经济体有效的立法成果,从理念和技术上完善破产法。
(作者王佐发为西南科大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