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未尽到抚养义务,唯一儿子拒绝赡养,法院判了
"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 ",这句话曾打动了无数人的心,但是否意味着只有父母先抚养了子女,子女才应当赡养父母呢?8 月 19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抚养与赡养义务不存在互为前提条件的因果关系,成年子女不能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酌定被告小张每月负担父亲老张生活费 1000 元并支付医疗费 24659.33 元。
小张系老张之子,且系唯一子女。2003 年,老张和妻子协议离婚时,小张 17 周岁。2023 年 4 月至 9 月期间,老张被诊断患有胰头恶性肿瘤,在医院住院治疗、检查,花去医疗费共计 33665.07 元。小张在支付 9005.74 元医疗费之后,再也不同意负担老张的剩余医疗费,亦不同意支付赡养费。
多次索要无果,老张遂将小张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小张每月支付生活费 2000 元、承担住院期间的剩余医疗费、每月探望其一次。
法庭上,小张辩称自己未成年时期在父母离婚拉锯战中备受伤害,老张时常对其不闻不管,有时一离家就是数月之久,没有对其尽到抚养义务且老张已经再婚,其不应承担赡养责任。
一审另外查明,老张系退伍军人,每月约有 700 元各项补助收入。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中,小张系老张唯一子女,现老张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生活上有一定困难,需要子女照料,身为儿子的小张,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法院结合当地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等因素,酌定小张负担老张生活费 1000 元 / 月,支付自付医疗费 24659.33 元。
法院还认为,子女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子女,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考虑老张当前身体状况以及双方分开居住的情况,对老张要求小张每月探望一次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小张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不以父母尽到抚养义务为前提,老张是否再婚亦不影响小张应承担的赡养义务,遂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钱锋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都是法定义务,但两者之间不是相互依存的对向性关系,更不是等价交换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本质因身份关系而产生,它不同于合同,并非一种等价有偿关系。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重要体现,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是否离婚、再婚而受影响。同时,赡养不仅是物质上的帮扶,更应当是情感上的陪伴和关怀," 常回家看看 " 不应只是一句空话,更应落实到行动中。
本案所展现的父子矛盾,反映了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法律对抚养和赡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表达了保护伦理纲常的立法精神。作为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亦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为人父,止于慈;为人子,止于孝。" 子女小时候,为人父母要言传身教,抚养子女长大成人;父母年老时,子女要尽己所能,赡养父母安度晚年,这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范。双方互相体谅、多加沟通、感念亲情,及时化解家庭矛盾,共同构建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弘扬与践行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家庭传统美德。
通讯员 顾建兵 张凌 现代快报 / 现代 + 记者 严君臣